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内,家电公司一直没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内,家电公司一直没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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