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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八)用工期间不签书面合同,家电公司被判赔偿双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82次举报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内,家电公司一直没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9月下旬,刘女士以家电公司调整其工作属于不公之举为由,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家电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2006年工作以来的双倍工资共计8.4万元。仲裁机关裁决家电公司为刘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间双倍工资2.4万元后,家电公司向涧西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刘女士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时间,因为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行为,因此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享受双倍工资的待遇;2008年1月1日至 1月31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宽限期,因此刘女士也不享受双倍工资;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生育期间,由于家电公司已经为刘女士交纳了生育保险,为此刘女士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因此刘女士也不应享受适用双倍工资;请假期间,刘女士虽然没有上班,但也应当享受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应聘到家电公司工作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家电公司理应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据此,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家电公司支付该职工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至纠纷发生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共计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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