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表弟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后老板给了3万元,说是一次性了断。当时他也想早点拿到钱回家养病,于是就在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了字。但过了1年多后,表弟的病情有所发展,再找公司要钱看病,结果老板不管了。还说当时是出于人道主义照顾,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他属于工伤。请问他该怎么办呢? 读者李培军
李培军读者:
根据相关法律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表弟如在工作时受伤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二,工伤处理的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鉴定的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三,超过时效怎么办?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寻求救济,依据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若当时未曾发现伤害,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确诊伤势之日起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但问题是法院也同时明确,像这类争议还是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还有人的提出,不行就要求法院判定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应属无效等等,你只能试一下了。总之一旦过了时效,确实会给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带来麻烦,所以我们还是希望职工今后遇到此类问题,应走正规途径,千万不要私了。(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