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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承揽合同审查的一个“点”(隋彭生律师业务243)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2次举报

承揽合同审查的一个重要之点是: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因为它们的结果大相径庭。这种审查,已经不是停留在合同文本上的审查,而重在对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审查。当事人使用了承揽合同之名,也要看看它是不是承揽合同。应当考虑到名不符实的后果。

(一)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目的则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由于工作成果的特定性,也由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特殊信任(着重于承揽人的特殊技能),要求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揽涉及到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二)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1.承揽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多表现为物化劳动成果);承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就是说,两种合同的给付不同。提供劳务的合同,表面上可能是给付工作成果,但实质上是提供劳务。

2.承揽人经常为组织体;雇员都是自然人。

3..承揽人多需要资质;雇员需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4.承揽人自备设备、工具等;雇员无须自备工具,但自带简单工具(铁锹、十字稿、吸尘器等)时,不影响雇佣的性质。

5.定作人对承揽人无管理之责;雇主对雇员有管理之责。

6.定作人是过错责任、自己责任;雇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三) 不符合承揽要件,但符合雇佣要件的合同

当事人签订了“承揽合同”,经审查是雇佣合同,此时应当按雇佣合同处理,而不是确认“承揽合同”无效而结案。

甲公司(楼主)给乙公司(清洁公司)一笔钱,让乙公司擦洗楼外墙面。楼很高,就用安全带把10个清洁工人吊在上面,其中有3个工人想省事,把3个安全带系在一个桩上了,谁知一阵风刮过,3个人都掉了下来,正好有一个过路人在仰头观望,这3个人就砸在了这个人的身上,造成三伤一死的结果,请问,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应该由乙公司来承担责任,这是承揽合同,甲、乙公司之间没有安全上的监督管理关系,乙独立完成工作。

如果楼主不请清洁公司,而从劳务市场找了10个农民工来擦洗外楼面,那么楼主自己承担责任,因为楼主是雇主,是雇用合同。楼主与农民工之间有安全上的监督管理关系。假如当事人约定为承揽合同,仍应按雇佣合同处理,而不是以承揽合同无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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