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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注销后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主体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列公司清算人为被告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6次举报

公司注销后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主体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列公司清算人为被告?请详细解答,并注明法条。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1、关于清算报告:如果公司注销清算的,在工商局应当可以查询内档,清算报告会在里面,关于公司清算时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清算报告会有记录。

2、关于被告: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清算组)应当作为被告;

3、关于诉讼请求:按照清算报告中,对公司债务做出的处理承诺,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当清算主体撤销所开办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撤销企业的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又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企业债务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在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该承诺具有对公承诺上的效力,)

法条: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三款: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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