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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约时工资补偿应如何结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8次举报

2013-11-29 周斌

案例实录

今年10月,岳先生在重庆市一家空调安装公司上了19天的班,随后辞职。岳先生说,公司要求他必须拿到5个部门主管的签字后才能领到工资。

岳先生家住重庆市杨家坪,为了要自己的工资,他每天都往位于沙坪坝站西路的公司跑。可连续跑了几天,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领导不在,要等领导回来才能签字。最后,他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个主管签字。“我觉得是他们嫌我干的时间短,故意为难我。”岳先生说,由于没签完字,他至今没拿到工资。

这家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说,岳先生是有一天没跟部门主管请假,旷工一天。他所在的工程部主管觉得他刚来就不遵守公司的制度,就批评他一句,提到了“干脆就别来上班了”。没想到岳先生当真了。辞职那天,公司办公室交给岳先生一份离职报告,要求他按照表格填写。他交回工作服和工具后找工程部主管签字,然后再去办公室找主管签字,最后把表格拿到财务部,财务部确认他没有借贷后就会当场付给岳先生工资。

只要岳先生按照流程办理离职,就可以拿到工资。

辞职时是不是需要5个主管签字,我们在这里暂不讨论。不过,岳先生什么时候拿到工资、工资应该如何结算,他是否能拿到经济补偿,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好好谈一谈。

问题一 岳先生何时才能拿到工资?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天,用人单位就要依法支付其一天的工资,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公司应何时支付他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就是说最迟在他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要付清工资。但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不等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例的情节来看,显然岳先生辞职不属于以上第一、二、四种情形。岳先生在10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如果岳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而他还在试用期内,那么不管公司关于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的手续如何规定,到11月1日双方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岳先生与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那么尽管他在10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的手续无可厚非。

而如果岳先生是在10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尽管公司也可要求按规定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手续,但是不管公司如何规定,到11月28日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在与岳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时付清工资。

有人问,如果劳动者在10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必等到30日以后,而是在当日或者30天以内的其他日期解除劳动关系?这实际上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最好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否则可能会引发争议。

问题二 岳先生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计算基数÷计薪天数(21.75)。

计算当月工资的具体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

假设岳先生月薪标准是2175元,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月工资收入÷21.75=100元。他主张自己10月11日至10月29日期间上了19天的班,但其中有请假一天,不管是旷工或事假,这一天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另外其中还有5个双休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是不计薪的。他实际上班13天,其间没有法定节假日。按照以上方法一,他的当月工资(计发)=100元×13=1300元。

【相关案例】2011年春节临近,雅戈尔集团的子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工人“在春节放假前5天(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和春节上班后5天(2月7日至11日)休假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这被称为“史上最雷人放假通知”。请假1天只能扣发1天工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后公司很快收回了这份“雷人”通知,公司董事长徐磊也向全体员工发出了一份道歉信。

那么,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到底应当如何发放?假设雅戈尔公司某职工月薪标准是2175元,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月工资收入÷21.75=100元,如果他在当年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请了5天事假,2月7日至11日又请了5天事假,他在当年元月和2月的工资应当是多少?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他在元月总共工作了16天,加上1天法定节假日,当月计薪日总共17天,元月工资是1700元。同样方法算出2月工资是1400元。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他在元月和2月各休了5天事假,2175元-100元×5=1675元,他在元月和2月工资都是1675元。

对于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其实用方法一,职工元月的工资比方法二要多,但是2月的工资就比方法二要少,一年下来实际上是差不多的。问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问题三 岳先生怎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

如果岳先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岳先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呢?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就是说,要看谁先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动议,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动议,就没有经济补偿。

从本案例的情节来看,岳先生表示主管说过你要请假就干脆别来上班了,但是仅凭这句话还难说是公司明确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公司人员也说,这只是主管批评他的话,没想到岳先生当真了。所以岳先生真想拿到经济补偿,就别写什么辞职报告,而应在主管说完“你要请假就干脆别来上班了”之后表示:“你要说话算数哦,那么我们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吧。”

请注意,一定要在协议上写明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能够拿到经济补偿了。有人说,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也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试用期是一个时间概念,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有多种情形。公司方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这种方式不需提前30天通知,但是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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