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抚慰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明确承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为我国司法审判所明确肯定,也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在《人身损害解释》中也已明确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死亡的情形下均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补偿,但是,在驾驶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应否给受害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规定中,不难发现我国对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人,是不能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但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机动车参加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要求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签于此,在苏州的大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然要承担精神抚慰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