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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旅客在途中被犯罪分子杀伤承运人应否赔偿交通事故纠纷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7次举报

【案情】

王龙外出务工,在某城市做蔬菜零售生意。2005年春节,王龙回家过年,将做蔬菜生意积攒的16000元钱揣在身上。在搭乘某长途汽车公司汽车返乡途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王龙为保护身上的血汗钱,与犯罪分子搏斗,被犯罪分子用刀扎伤。犯罪分子乘机逃逸。王龙被司乘人员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脱离危险。长途汽车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后,王龙与长途汽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王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王龙提出,自己购买了某长途汽车公司的客票并搭乘某长途汽车公司的车辆,与某长途汽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有效成立。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自己在途中被犯罪分子伤害,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某长途汽车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对旅客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某长途汽车公司提出,承运人与旅客间虽然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据此承运人有合同上义务上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歹徒上车抢劫是承运人无法预知、难以防止的意外事件,承运人对旅客所受人身伤害没有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以上规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遇险,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旅客的人身受到第三人侵害,由于不存在“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以及“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向受到侵害的旅客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承运人是否有过错。某长途汽车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认为:承运人对歹徒上车抢劫无法预知、难以防止,对旅客所受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对承运人而言,应当对车上可能发生的诸种情形事先预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以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某长途汽车公司丝毫没有考虑到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时享有当然地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作为服务方的承运人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旅客的安全是其应尽义务。为保护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尽一切可能保证旅客在运输中的安全。同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一旦旅客向其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其权益丝毫无损,而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却可以得到最为完善的保护。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戴玉龙 陈国强策划/陈国强编著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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