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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将醉酒的乘车人留置在高速公路上致其被撞死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4次举报

【案情】

嵇帅军是某企业司机。2005年6月某日,嵇帅军驾车搭载该企业副厂长曾书奇陪同客户到郊区娱乐。深夜,两人驾车走高速公路返回市区。曾书奇因在晚饭时饮酒过量,中途要求嵇帅军停车,下车呕吐。嵇帅军提醒曾书奇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并劝曾书奇上车。曾书奇表示自己的确不能再继续坐车,要嵇帅军自行驾车返回,自己清醒后拦过路车回去。嵇帅军遂独自驾车返回单位。曾书奇因醉酒后神志不清,行动迟缓,在拦车的过程中被撞身亡。曾书奇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嵇帅军与曾书奇平时素有矛盾,挟怨报复,将受害人留置在高速公路上致其被撞死。公安机关将曾书奇逮捕并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争鸣】

■公诉机关提出,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不准停车上下客。嵇帅军作为司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十分熟悉并严格遵守,而嵇帅军却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在曾书奇下车后又独自驾车离去。其明知曾书奇饮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减弱,滞留在高速公路上会发生危险,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嵇帅军对曾书奇不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有公职上的义务,嵇帅军是接受单位的委派而送曾书奇外出办事的,其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曾书奇都不能将一个醉酒的人深夜留置在高速公路上而独自返回。嵇帅军明知将醉酒后的曾书奇留置在高速公路上会发生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导致了曾书奇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嵇帅军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嵇帅军的辩护人提出,曾书奇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法律上曾书奇不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曾书奇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并拒绝上车,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是曾书奇自主作出的决定,与嵇帅军无关。嵇帅军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并允许曾书奇下车,在劝曾书奇上车未果后独自驾车离去的行为与曾书奇死亡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造成曾书奇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拦车时被过往车辆撞死。因此,嵇帅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点评】

嵇帅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嵇帅军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法律义务,即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却没有作为。

作为义务有以下四种类型:(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本案中,嵇帅军驾车与曾书奇一起外出办事,在曾书奇醉酒后驾车搭载曾书奇返回是一种自愿行为,嵇帅军因而要承担由其先行行为保障曾书奇在乘车过程中的生命安全的义务。曾书奇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呕吐并拒绝上车,嵇帅军完全有条件采取措施保障曾书奇的生命安全,例如继续劝曾书奇上车或陪伴曾书奇直至其醉酒状态消除等。嵇帅军能够履行其保障曾书奇生命安全的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了曾书奇死亡的结果,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嵇帅军的过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嵇帅军认识到在深夜将醉酒后的曾书奇独自一人留置在高速公路上会使曾书奇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但嵇帅军轻信曾书奇还没有完全丧失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样的结果能够避免。由于其侥幸心理和对于曾书奇醉酒后的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过于自信,导致了曾书奇被高速公路上过往车辆撞死的结果。

辩护意见认为,曾书奇在饮酒后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并拒绝上车是曾书奇自主作出的决定。嵇帅军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允许曾书奇下车并独自驾车离去,将曾书奇一人留置在高速公路上与曾书奇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即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曾书奇死亡的原因是过往车辆将拦车的曾书奇撞死的,所以,不应当由嵇帅军对曾书奇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忽视了嵇帅军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作为义务,显然割裂了嵇帅军的不作为行为与曾书奇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嵇帅军履行了在行车过程中保障曾书奇的生命安全的义务,曾书奇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发生。嵇帅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

公诉意见认为嵇帅军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是不妥当的,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从上述案情来看,对于曾书奇死亡的结果,嵇帅军不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从表面上看,作为司机,嵇帅军应当知道将一个醉酒的人深夜独自留置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性,但却独自驾车离去,似乎可以推定嵇帅军对曾书奇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从而可以认定嵇帅军是间接故意犯罪。但如果对本案的案情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嵇帅军在主观上不具有成立间接故意的条件。曾书奇与嵇帅军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嵇帅军驾车陪同曾书奇外出办事,在曾书奇醉酒后自愿驾车将其送回,缺乏实施间接故意犯罪的动机。当曾书奇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呕吐并拒绝继续乘车时,嵇帅军提醒曾书奇高速公路上不能随便停车,并劝其上车,在曾书奇表示自己的确不能再坐车并要嵇帅军驾车自己回去,自己清醒后再拦车回去的情况下,嵇帅军才将曾书奇一人留置在高速公路上,独自驾车返回的。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嵇帅军对曾书奇死亡的结果不是持放任的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对于这样的结果,嵇帅军显然是从根本上反对的,曾书奇死亡的结果是违背其意愿的。

同时,公诉意见所主张的嵇帅军作为义务的根据也是不成立的。

第一,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除遇到障碍和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得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但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就认为嵇帅军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允许曾书奇下车的行为产生了必须让曾书奇再次上车的义务。因为曾书奇是在醉酒后需要呕吐而主动要求下车的,并在嵇帅军劝其上车时拒绝上车,从职务关系上看,曾书奇作为企业副厂长,是嵇帅军的直接领导,嵇帅军作为司机缺乏强制曾书奇上车的权力。即使嵇帅军具有让曾书奇再次上车的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第二,嵇帅军不具有职务要求的义务,即公诉意见所说的公职上的义务。职务要求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以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的义务。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一起外出办事的同事之间具有保障对方生命安全的义务。嵇帅军作为司机也只有在曾书奇乘车时保障其生命安全的义务,在曾书奇下车后,嵇帅军就不再有这种义务。

第三,主张嵇帅军具有保障曾书奇生命安全的义务,嵇帅军未履行道义上的义务即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嵇帅军违反了因其自愿搭载曾书奇返回的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犯罪。嵇帅军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曾书奇死亡的结果,因此,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戴玉龙 陈国强策划/陈国强编著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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