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男子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买了套房子,后来引发现任妻子与前任妻子之间的房产争夺大战。
案情回顾:男子离婚前隐瞒前妻购房,十余年之后被发现
陈香和林志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6月,林志隐瞒妻子陈香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林志隐瞒了自己已购房屋的事实,陈香对此处房产并不知情,因此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林志与方梅组建新的家庭。结婚后不久,方梅支付了32万取得该房产 50%的产权。2015年,陈香意外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志还有另外一套房,两人离婚时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如今,这套房刚被拆迁,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方梅乐享其成。得知真相的陈香感觉到自己被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梅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香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 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法院判决,争议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婚姻律师答疑:离婚后可再申请分割财产吗?
本案中,林志在与陈香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并在离婚时隐瞒购房事实,对该房屋每月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争议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当时登记在林志一人名下,但陈香也享有该房产份额。离婚后,陈香发现之后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未分割的房屋。林志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方梅与林志婚后,不知情的方梅支付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可以取得该房屋的50%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争议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
另外,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提起诉讼是有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而不是“当事人应当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中,离婚后十余年,陈香才发现前夫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可以在发现之后两年之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