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刘某在上门“接活”的当日,还没开始工作就不慎摔入业主家的地下室,后起诉业主要求赔偿5万余元。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业主同意赔偿刘某2万元。
去年10月的一天,石某通过自家门上的小广告联系上保洁员刘某,并约好时间让刘某上门来商定价钱。刘某到达后,见房门开着,就一边拨打石某电话,一边进入房屋,没想到一脚踏空,摔入地下室。石某听到呼救声后赶忙进屋,将刘某送到医院。刘某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医疗费36000余元。石某当日为其支付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刘某为此起诉到法院,向石某夫妇索赔54000余元,同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石某购买的房屋尚未装修完毕,地下室与一层之间的楼梯还没安装,平时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口都用梯子拦阻,谁料当天装修工人将梯子拿走使用。石某夫妇认为,刘某擅自进入他们的房间,且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经法官耐心调解,石某夫妇同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再赔偿刘某2万元。
(节选自人民网“保洁员不慎摔入业主家地下室业主赔两万”)
李X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石某要求保洁员刘某上门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石某购买的房屋尚未装修完毕,地下室与一层之间的楼梯还没安装。刘某在未联系石某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石某房间,且未能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刘某对自己的摔伤存在过错。石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尽到警示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刘某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劳务关系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