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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思路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2次举报

做一件案件,思路是最为重要的。但是思路往往跟举证责任相交集。所以一并探讨如下。

比如员工诉公司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办案思路可以如下:

1、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第一点思路意识。很多此类案件,皆可以从此处获胜。

也许员工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也该公司之间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更多的可能是公司恶意否认劳动关系);也许该员工系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员工,与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有故意将劳动关系安置在关联公司的);也许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等。

这些理由,一旦成立,公司即可以完胜。

2、有无其它可以佐证劳动合同签订过的凭据

比如OFFER,比如劳务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仍然可能被认定性质为劳动合同),法定顺延通知书等文书。

如果遇到员工恶意将劳动合同拿走并诉公司双倍工资的情形,是否有一些用章凭证可以证明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等。

3、员工是否具有恶意

过错原则已经在双倍工资的案件中出现。如果员工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则公司仍然有可能获胜。

4、是否超过时效

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般时效,从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起开始计算一年(上海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日起计算一年)。如果时效成立,则公司可以完胜。

5、双倍工资的基数是多少

是否可以通过减少基数来控制公司损失。这一想法是在双倍工资败诉的前提下,来适当控制损失大小。

比如员工诉单位违法解除,主张继续履行并补发全额工资案件,思路可以如下:

1、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

员工诉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对解除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单位来说,首先要判断的是,单位是否曾经行使了解除行为。如果单位根本没有行使解除行为,则此案件可以完全胜诉。

当然,现实中,也不乏存在一些单位在不规范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之后,因为担心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而在仲裁诉讼中,恶意否定曾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在解除行为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相对较为严格。司法实践中,多数单位的解除行为,在此处因为举证不力,最终造成败诉的结果。

这一处的举证,要视单位具体解除的理由来界定具体的举证方法,难以一一赘述。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是什么

同上,在解除行为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单位亦对该规章制度是否走过民主制订程序、是否公示、是否合法等三大属性承担。

4、有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上述三个思路都是为了使解除行为合法化。但是在解除行为事实上无法做到合法化的前提下,则必须尽可能控制违法解除的成本。由于员工诉的是继续履行,则务必考虑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客观上是否还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有没有不再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总体来讲,如果要设计应诉的思路,一定要在具体应诉之前,先行考虑到员工诉求的产生基础。先从基础点着手,往往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员工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着手;员工诉违法解除的继续履行案件,从是否解除着手等,都是立足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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