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企业职工。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规定:职工每完成一件产品加工任务,发给20元工资,每个月生产定额为100件,多劳多得。2012年6月由于企业签订一笔大单,生产任务增加,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10月,李某多次,加班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随后企业按正常标准向李某发放了计件工资。那么,李某多次加班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呢?
所谓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企业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同样应当遵守8小时工作制,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属于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也属于加班,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