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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与处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0次举报

企业劳动用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企业劳动用工一般是狭义的,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广义上的企业劳动用工还包括劳务用工,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两种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混淆,否则可能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务个人或者劳务输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人员自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形成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以及其他调整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享有社会保险、劳动待遇、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2、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务者个人或者从事劳务输出的单位。

3、劳动力管理方式、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享有支配权;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劳务人员的义务仅限合同约定,且提供劳务的过程可以自主掌握。

4、劳动成果风险责任分担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使用后果或者劳动成果的好坏、风险责任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务成果不符合同约定,则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可能造成的其他赔偿责任。

5、计算报酬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报酬除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工资、奖金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劳务报酬完全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

以上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用工的法律约束,将一些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转为劳务人员,这也只能暂时规避法律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如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难以逃脱。

一些常见的劳动用工关系,如导购促销人员、勤杂人员(保安、清洁工、门卫等)、物流人员(快递员、邮递员、搬运工、货运司机等)、下岗待岗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实习生、保险营销员、出租车司机、外派人员、公司董事、外国人等,在签订合同企业应该正确区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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