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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装修律师:装修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建筑施工,所签的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13次举报

张雷律师按:装修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经营范围,也未取得建筑施工的资质,那么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有效?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责任如何承担?通过以下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20070912日,装修公司与业主订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改建松江区某房屋;起始日期为20070919日,竣工日期为20071225日;合同总价暂定为35万元;开工前双方需讨论通过施工方案,业主需提供土建原安装与设计方案图,深化设计;因装修公司责任工程每延期一天,装修公司按总造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开工后一星期内业主应支付总价30%工程款,三层地面完成后,支付至总价60%,三层屋面完成后支付至总价80%,外立面完成后,支付至总价90%,其余10%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如业主不按时付款,工期顺延等。

(张雷律师: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建筑施工,也未取得建筑施工的资质,故装修公司与业主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20070928日,业主支付工程款105,000元。200811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协议终止履行协议。装修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080324日,装修公司与业主经消保委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对别墅装饰土建部分的新砌墙体歪斜、新浇混凝土板厚度不均、隐蔽不规范等内容申请区建委质量检测站给予检测;由土建工程的检测基础后给予按质量评估给予结算等。

20080401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共同出具了审计委托书,同意共同委托对土建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但之后双方未完成委托审计。装修公司于20088月搬离经营场地后,并未将其新联系方式告知业主,至起诉也未再与业主联系。

20080813日,业主单方委托建设咨询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送审价为212,095.58元。20080829日,上述事务所公司出具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结算造价为86,555.48元。后汤某委托他人对系争工程再施工。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在与业主在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后,未就实际施工量进行确认,且业主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装修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已经无法进行确认。装修公司搬离后并未通知业主,客观上使得业主联系不能,因此造成施工量无法确认的结果,装修公司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实际工程量只能酌定。)

200901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业主支付工程款113,694.33元、设计费10,000元及垃圾清理费400元;赔偿材料款55,155.06元;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420.92元。业主同意支付垃圾清理费外不同意装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施工合同;判令装修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444.52元;支付违约金74,725元(自20071226日计算至2009224日,每日175元)。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无建筑施工的资质,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无效。鉴于工程量已无法确认,故酌定判决:业主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50000元,垃圾清理费400元,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雷律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因该合同的特殊性,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进行折价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办案中装修公司并未实际完成全部工程,只能按照实际施工量酌定来计算工程款。)

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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