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载]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25次举报

【案情】

2009年,卓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卓某未归还借款,但于2010331日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5%。卓某在201012月还款1.5万元,但双方没有说明上述给付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后因卓某拖欠借款本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卓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04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卓某已支付1.5万元为利息在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在案件审理中,卓某、李某对已给付的1.5万元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问题存在争议, 李某辩称,自己还的1.5万元是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对于还款的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析】

笔者比较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作者:刘容 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33845 昨日访问量:90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