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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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妥善保管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55次举报
2015-11-03

一般说来,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都有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是法定继承的,需要通知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还要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是遗嘱继承的,需要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还要通知遗嘱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因此,在这期间,如对遗产不加以保管,就有可能使遗产遭受毁损或遗失,也有可能被某个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隐匿和侵吞等,这就会损害继承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对遗产必须加以妥善保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控制他的财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如果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遗产交付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的具体方法:第一是开具死者遗留财产的清单。这样既可避免遗产失散,也便于保管和以后清算移交。第二是指定遗产的保管人。遗产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过长会造成长期积压,既不利于继承人使用,也不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保管的具体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宜。在被保管的遗产中,如有易于腐烂、易于变质的物品,可以先作价出卖,所卖价款,列入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括其他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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