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66次举报

对于劳动者在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拖欠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司法解释(四)也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已经是一种不利益,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则让用人单位为一个违约行为承担了两个违约责任,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其理由在于,对劳动者而言,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之前,已经通过不作为的方式部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收入减少,而且一旦履行就无法恢复原状,故只能由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因此,一旦竞业限制约定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基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即将拖欠的经济补偿支付给劳动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从侧面印证了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这一观点。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37032 昨日访问量:90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