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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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11次举报
2015-11-03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效都是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 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