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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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敲诈勒索无罪案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1次举报

    行为人虽索财,但所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对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索财,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厚非。所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对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



案例索引

(2020)02刑终302



基本案情

王某与被告人何某1的妻子何某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何某12017112613时许,带亲戚何某3、方某、赵某分乘两部车辆从厦门岛内市区追踪到王某位于翔安区××镇××路××号店面。在该处发现何某4的衣物后,何某3等人指责、质问王某,何某1为泄愤殴打王某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1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要如何解决。王某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1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因破坏何某1家庭,愿赔偿何某1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1与何某3、方某、赵某即离开现场,期间,何某1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1未再向王某索要钱款。


王某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3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327日,何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42日,何某1在厦门市思明区××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何某1虽索财,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旅客信息证明,201729日,王某和何某4发生婚外情。何某1因家庭生活收到影响,追踪王某的住处,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同时精神遭受损害。何某1索财的动机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何某1承认过错,以及承诺不再犯。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厚非。八万元的赔偿数额与王某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在案言辞证据和录音体现的“一两万”“五六万”至最终“八万”元的数额,是双方你来我往商议的结果。从追踪、质问、商谈到最终拿到保证书的过程看,何某1索要八万元并无预谋,属于临时起意。因此,何某1向王某索要八万元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何某1并未根据保证书索要钱财。王某的陈述和何某1的供述均证实,保证书签订后,直至公安机关次年以刑事案件立案,何某1都未向王某要求履行赔偿,王某也未实际支付过赔偿款。何某1主动将保证书丢弃的行为,与其所供称的行为动机是让老婆回来的说法印证,证明何某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何某1殴打王某与向王某索要八万元两个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何某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同时,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原判认定何某1构成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何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载来源:无罪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