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原有假期政策比较混乱,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假期政策为十五天,但是去年六月份一HR人员发出公邮,说假期政策调整为35天。从当时至今半年有余的时间,由于公司内部混乱,HR部门人员更迭迅速,所以对该邮件以及该邮件所造成的影响,一直没有处理。如今,新的管理团队到位,所以想一并处理此事。
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分析
经过交流了解到,从去年那个公邮发出之后,公司对该邮件一直未作出解释,也从未处理过发出邮件的HR(现该HR已经自已离职)。
而且在这一段时间之内,确实有员工,依照这份邮件申请过假期,而公司也从系统中同意过该申请。
这样一来,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状态如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则可以说法律即会默认为一种新的规则形成了。从员工的普遍心理接受度来说,这份邮件过了六个月时间,确实也有员工依照此邮件申请假期,这些都能够体现出来,在员工的心理,这个规则已经具备了普遍的认知度。
这样一来,如果公司遽然调整假期政策,除了会出现法律问题之外,还极有可能会遇到员工的普遍排斥和反对。
第二部分 问题的出现
目前公司正处于与大量员工续签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以往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假期政策的描述,而且该描述是十五天,明显与前述HR邮件所述的35天是有出入的。但是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员工已经提出来,为什么合同中的15天,与之前邮件的35天有不同?这些疑问的提出,虽然是小范围的,但是已经对续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这些情形,通过具体办理续签业务的HR现场的临时应变,控制得当,未造成大的负面事件。但是如果这种影响的范围扩大,难以保证未来会是一种什么局面。
固然有一种理论是当假期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表述内容有出入时,理论上来说,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形成的,而假期制度是单方的。单方的制度,不能对抗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对这问题的界定,同样需要考虑到劳动合同在先,而假期邮件在后。在后的制度,也可以说是对先的假期进行了一次统一性的调整。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个邮件的存在,对于公司来说,实在是一个隐患。
第三部分 解决方案及执行细节
制度的影响,需要以制度来实现。所以对于假期邮件的调整,同样需要以假期政策的变化来实现。
一般情形下,我们是建议此类情形,以修订公司员工手册为宜。单独修订假期制度,针对性太强,容易引起员工的有重心关注,容易激起员工的普遍排斥。而在修订一个大制度背景下,由于制度的内容庞杂,可以分散员工的关注度。
当然,在修订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民主制订程序、合法及公示三原则。
在交流这个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遇到HR提出来一问题:由于目前工作繁忙,可不可以将以往的制度,重新公布一下?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不可行,其原因在于过去的制度在先,邮件在后。在后的邮件,事实上已经调整了原有的制度。如果现在仍然是公布原有的制度,则很难抹煞邮件的效力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