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与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2007年11月21日16时左右,肖某陪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某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抢救,因李某处于意识不清状态,而胎儿的父亲肖某始终不同意医院给李某做剖腹手术,而是在手术单上写:“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不仅导致胎儿死于腹中,而且也使李某失去了可能抢救的时机,终因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孕妇李某的父母李某某等二人起诉医院,称,其女儿李某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某陪同下到北京某医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某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某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北京某医院没有对李某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北京某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北京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34805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北京某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李某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北京某医院支付李某父母10万元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李某的父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在本例“孕妇死亡案”中,某医院的决策合法不合理。理由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某医院面临着两种义务,一是告知并获得近亲属同意的义务,二是对患者的救死扶伤的义务,在两种义务相冲突的时候,医院应当选择违反后果较轻的义务。从患者的角度分析,此时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显然要高于他的自我决定权。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实际上涉及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否冲突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合理性和正当性是价值判断问题、利益平衡问题,属于社会学范畴。评论正当性和合理性,离不开语境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医院中断救治患者的决策是合法也是合理的,同时也没有违反正当性。
两级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证明了医院中断救治患者的合法性。
在患者家属肖某不同意医院救治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客观上无法强行对患者进行救治,否则会引起进一步的暴力冲突、纠纷和严重后果。导致医院和医生,包括患者所有家属的更大损失。医院的中断救治行为符合合理性。
医院应当救治危重患者的正当性被肖某的极力阻挠而阻断。医院不存在违反正当性问题。
在当下医患关系紧张的时期,本案中医院和医生的做法堪称明智。否则就会出现令人难以预测的更大悲剧和严重后果。患者父母不能强人所难,逼医院做那些实际上做不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冒险强行救治患者的行为。
相关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定已经考虑和体现了医院和医生不得已而不能救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不违反正当性的价值判断。所以在本案中,医院和医生的被迫中断救治的行为和决策不能得出合法不合理和不正当的结论。
至于本案中患者的死亡责任,患者父母可以通过起诉,向不同意患者获得治疗的家属肖某,主张权利和弥补损失。
但是,医院和医生被迫中断救治,不意味着医院和医生可以走人了事。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注意义务和职责仍没有完结。所以医院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向上级汇报请示,向公安部门求助等,时刻准备着一旦情况允许,应立即恢复救治行动,同时保留一切必要的证据,用以证明尽到了注意义务和职责,为今后的免责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