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方造假病历有规定,明确为直接推定过错存在。但在目前最高法院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下,患方认为找到医方提供病历造假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捷径。但即便患者方找到造假的证据,医方仍然有抗辩的理由,抗辩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正常修改:病历书写规范对修改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医方将不符合修改规定的修改说成正常修改。
2、规范的需要:病历书写对病历有严格的范式要求,相当古代的八股文,写好八股文事实上是需要一定功力的,不是每个人都达到要求的。以前有报道上级医师看下级医师病历写的不规范,当场发怒,把下级医师病历撕掉。医方在患方指责不正当修改病历时,经常会辩解说归档之前对病历进行规范的结果。
3、准确的需要: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个过程,不同医师水平不一,经常会出现对病情反应的到时时记录是不准确,甚至错误,为了准确的需要而进行修改。
4、非实质性改变:医疗侵权或者医疗事故成立要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事实,医方认为有些修改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或者说就是造假的,但这部分的改变与侵权构成要件事实无关,是非实质性改变,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5、由鉴定专家决定:医方认为医疗纠纷案件是专业性案件,离不开医疗事故鉴定,对涉嫌造假病历是否影响鉴定,应该交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决定能否鉴定。
6、是否影响鉴定的鉴定:如果患者方不接受将涉嫌造假病历交付医疗鉴定专家判断,医方转而要求对涉嫌造假的病历部分是否影响鉴定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