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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质证的技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8次举报

在庭审质证中,一般的质证方式是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来质证,作为律师,很多情况下,对于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会采用不认可真实性的做法。比如一些电子邮件,本来是真实的,但是可能单位方在提交证据时,并没有公证下来,所以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在这种情形下,质证方律师很容易以未公证不能确定真实性为由,不予认可真实性。这种不认可的做法,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技术含量,相比于没有任何理由,对证据一概不予认可的做法,稍微好一些。但是即使如此,这种做法,在现实中,也容易引起裁判者的反感,容易造成裁判者提醒举证方去完善自己的证据形式,给举证方第二次补充完善证据的机会,并在最终给质证方带来负 面的影响和造成不利的结果。

作为专业的律师,一定要控制这种质证方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具体的一些做法,分享如下。

一、解释合理性

今天庭审中单位提交了一证据,说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一些材料,而员工并未按照公司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所以员工有过失。这是一个电子邮件,而公司并未对该邮件进行公证。公司有这个要求,员工有这种行为,都是真实的。如果简单地从形式上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司如果获得第二次补充证据的机会,员工将陷入很被动的境地。所以我们就此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与沟通之后,认可了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但是向仲裁员解释,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发出邮件,要求员工在第二天三点之前提交材料,时间只有十一个小时,而这些材料中很多数据,需要依赖客户方来提交,客户方的时间,员工无法掌控,所以这个时间要求本身存在不合理性。而员工是在第二天下午四点左右按照公司要求,取到了相应材料之后提交给了公司,只拖延了五十分钟。员工的这种行为,不足以定性为重大性的过失。

这种解释给到仲裁员时,就有利于让裁判者查清真正的事实,容易使裁判者认可质证方的意见,避免和控制否认证据真实性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不过这种情形下,律师的工作量会明显上升,律师在个案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会上升很多。

二、突出证据的违法性

即使在认可真实性的前提下,很多证据的质证也可以大有作为,只是对律师执业技能的考验更大而已。上述证据,单位方在收到员工材料后,对员工作出了停职停薪的处理,这个结果明显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在质证时,更进一步提出违法的质证意见,明显地感觉仲裁员的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

三、注意关联性质证方法

在真实性得到确认的前提下,裁判者会获得心证认定证据的权利,这也给律师庭审工作带来更多的难度。所以律师需要更多地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才有可能使自己的当事人获得一个好结果。

关联性质证方法,是一个常用的方法。比如我们在质单位辞退员工之后,取到的一些员工违纪的证据,那么我们的质证意见就是关联性不足。单位在辞退员工当时,就应该达到证据充分的条件才可以。在辞退员工之后,为了说明辞退的合理性,再去取得的证据,就失去了相应的价值,存在构陷员工的较大可能性,是不能够作为辞退员工的有效证据来采用的。再比如我们在质报价单时,单位提交一些报价单,说明员工在职时所采购的某项产品价格虚高。这种情形的证据,细节上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瑕疵,比如产品型号不一致,产品规格不一致等,律师要注意从这些方面发现细节并提示给裁判者。

四、要注意借用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

很多情况下,权利人手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从对方的证据中,导出一些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成分。比如工资单,如果单位所出示的工资单中,有员工的出勤天数,则可以用出勤天数来证明员工方的加班费诉求。

律师质证,是律师庭审的基本技能之一,好的质证,可以说仲裁员确信质证方诉求的合理性,产生对举证方不利的印象。所以律师还是应该在质证技巧上,多多总结一些成功的经验,努力升华出来,以提升自己成长的速度。刘昊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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