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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0次举报

【案例】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一块政府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积蓄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资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销售。该集资房于 2000年竣工后,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现金、李两人面临离婚,问: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两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

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乙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两人共同使用。

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两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由于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作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本案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产,而一致同意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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