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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女员工保胎期间休假是病假还是事假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8次举报

案例:

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职员,发现自己怀孕并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李小姐休假保胎。随后的几次检查中,医生均开具了建议休假保胎的诊断证明。李小姐于是便将诊断证明交至公司请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个月后,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医疗期已满,所以之后的休假记为事假,事假其间不发放工资。李小姐不能理解,自己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什么反而要休事假?

评析:

各类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内涵及法律规定。

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病假应持有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法律对病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限制了最低标准,法律对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进行了一定期限。

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对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有一些具体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则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李小姐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他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

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3月27日 (82)劳险字2号)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理。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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