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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清算企业的法律问题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4次举报

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清算注销的企业。有关这些企业的法律纠纷很多,相关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很难落实。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是否立即消灭其法人资格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局的观点不一。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进一步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后来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由营业执照来证明,将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混为一谈,没有区分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登记。

原来国家工商局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后国家工商局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发生变化。现行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局的观点一致。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解散后须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登记后,公司才正式终止,其法人资格才消灭。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的一种处罚,公司丧失对外正常经营的资格,但是并没有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是以注销登记为依据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过清算等程序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才真正从法律意义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就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经过清算,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仍然具有向法院申请与公司有关判决、裁定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企业长期存在,往往是原来的办公场所改换门庭,公司资产被转移、灭失,公司账册不知在何地,公司主管下落不明。而这些企业在这种状态中一直存在下去。这种状况,影响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按照现行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利申请法院组织清算,但由于被清算企业的不配合,困难很大。并且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期限没有规定,是否使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这一问题,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一个期限,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申请强制清算,否则时间太过久远,有关资料灭失,更加难于组织清算,无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定纷止争、社会和谐。对于企业没有清算和注销登记,也没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和注销登记的情形,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给出具体的安排。应该这样安排,即从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满十五日后,由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强制清算。从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清算时起两年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清算的,并且企业没有自行清算的,由工商登记部门注销企业登记,债权人的利益不再保护。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代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得享有限责任。在公司终止时,同样要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使企业结束生命,即使公司资不抵债,除有法律规定情形外,股东对企业债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程序就是企业的清算程序、在资不抵债情形破产程序。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不清算,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形,股东须承担责任。股东按照法律程序才能使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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