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指公司在有可供分配的盈余的情况下,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通常表现为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他形式拒绝向股东分配盈余。
强制分配盈余之诉:
强制分配盈余之诉是指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保障其股东权利的诉讼。
强制清算:
此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强制清算。
诉讼主体:
盈余分配权纠纷诉讼主体以请求分配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通常情况下,毋需将其他股东、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条【股东收益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取红利的方式】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十五条【股东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
法官处理此类案件一般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通常是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形成盈余分配决议,而公司拒不执行该决议,致使股东依据该决议所享有的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股东方可提起盈余分配权诉讼。否则,股东无权径行提起盈余分配诉讼。
此外,针对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相关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收明细表等证明出资情况;
(2)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证明股东资格;
(3)证明公司有盈余的证据;
(4)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
(5)公司拒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的证据等
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律师应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诉讼风险:
任何诉讼都有风险。
诉讼风险主要有: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