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黄某某与王某某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取名黄某甲。王某某与黄某某购买了一栋房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后来王某某去世,黄某甲于2004年9月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中声明自愿放弃崇文区房子的份额,房子登记所有人为黄某某。后来,黄某某与李某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李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取名邢某。黄某某在2009年8月去世。2009年8月,黄某某立有一份遗嘱,遗嘱上内容为:“某栋房屋系我所有,我百年之后房产由我妻儿全部继承。”黄某某去世之后,该份遗嘱中的“妻儿”二字引起了争议,黄某某的女儿黄某甲认为黄某某所称“妻儿”两字是指李某与黄某甲,李某则认为“妻儿”应当表示由妻子李某和儿子邢某共同继承遗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妻儿应当是一个词语,包括黄某甲与李某两人,所以黄某某的房产应当由黄某甲与李某共同均等继承。审判后,李某与邢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律师答疑】
黄某某所定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但是其中由于遗嘱中的字眼有歧义,所以需要法官对于这个“妻儿”下定义。黄某甲是黄某某与王某某的女儿,王某某去世后,黄某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黄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王某某唯一的继承人,取得该套房子的全部份额,成为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所以黄某某去世后,该套房屋属于黄某某的遗产进行继承。黄某某订立遗嘱之后,由于遗嘱中的继承人字眼有歧义,所以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当进行解释,尤其是法官应当进行解释,不然会造成继承人混乱,不利于继承。黄某甲虽然放弃了继承王某某的遗产,但是黄某甲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黄某某的遗产。所以黄某甲仍然是黄某某的继承人。而本案中,遗嘱中涉及继承人的“妻儿”字眼有歧义,导致黄某甲和李某理解不一致,引起纠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邢某是李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并且黄某某与李某结婚时邢某已经成年。邢某与黄某某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所以对于黄某某与邢某而言,邢某不是黄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根据常识,我们可以判断,黄某某所写的“妻儿”应当是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妻子和儿女,因为根据汉语书写的规定来看,“妻儿”是一种泛指,泛指妻子和儿女的统称。本案中,法院判决准确,而且解释十分详细,应当适用法官的判断。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作者:洪嘉妮)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