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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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贿赂犯罪若干疑难问题(1):如何认定财产性利益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1次举报
2015-10-20

(一)“财产性利益”的特征

首先是一种利益,利益即所谓好处,对收受者是有利的。其次,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作为贿赂范围的利益,存在着“财产性”的限定。“财产性”,应该是指金钱、实物以外的需要支付一定金钱作为对价获取的利益。此外,具有管理和转移的可能性。

(二)现阶段作为贿赂范围的财产性利益形式

1.含有金额的会员卡、购物卡(券)。如高尔夫会员卡,各种购物卡、购物卡、服务卡、公交卡、汽油卡、电话卡及网络充值卡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接受房屋装修、旅游费用等利益。装修必然使用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就是直接的财物。装修需要人工费用,也是需要金钱支付的。因此,房屋装修费用本应是一种典型的“财物型”贿赂。

“旅游费用”,应该是指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旅游费用和替国家工作人员支付旅游费用。

3.财产的使用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可以分离,而且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支付一定对价后可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属于“财产性利益”。

4.债权债务。债权债务也是财产利益。因此,要求对方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或者接受一些债权凭证(如国库券、有价票证、信用卡等),都可以成为贿赂。如国库券、有价票证等。

(三)几种有争议的利益

1、违禁品能否成为贿赂。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流通、交易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国家禁止交易或者禁止流通,并不等于违禁品事实上没有交换和使用价值,它们仍然有所谓的“黑市价值”。虽然关于违禁品能否作为受贿罪的对象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应作为贿赂认定。

2.用财物换取的某种非物质利益能否成为贿赂。名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得到的只是一种非物质性利益(择校上学资格),但“实质上属于金钱变换而成的享受或者资格,虽然形式上不具有一般性商业贿赂的金钱或财产的直接样态,但内容上仍然无法摆脱金钱利益经中间环节周转而成型的变相贿赂本质。

3、接受请托人购买的性服务能否入罪。单纯的性贿赂尚不能入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嫖资”或者包养“情妇(夫)”的费用,等于直接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用于非法“消费”,与典型的受贿罪无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请托人用金钱雇请的娼妓,与其嫖宿,并为请托人谋利益,应作为受贿罪认定。

4.接受商业机会能否认定为财物。商业机会,是指某种商业业务的经营机遇。商业机会转化为经营收益过程中,不仅需要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人力等其他经营成本的支出,所获得的收益中很难区分为商业机会本身的价值所在还是经营所得。因此,现阶段不能直接将通过商业机会所获取的收益作为受贿认定。

作者: 刑事辩护律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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