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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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贿赂犯罪若干疑难问题(3):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8次举报
2015-10-20

(一)谋利的受益人范围。所谓“他人”,既包括行贿人自己,也包括应行贿人要求,为与行贿人有关的人谋利益。既包括行贿人的自然人谋利,也包括为法人单位谋利益。

(二)所谋利益的性质。为他人所谋取得可以是正当的合法的利益,也可以为他人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前者称之为“贪赃但不枉法”,后者称之为“贪赃枉法”,其实质都是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背叛。

(三)谋利益的内容。既可以为他人谋取象住房、工程承包、商品的采购等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为他人谋取招生、招工、提职等非物质性的利益。

(四)谋利益的形式。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抽象的。一般的、抽象的利益也是所谋取利益的范围。例如为了晋升、保住现有职务等都属于具体的请托利益,而希望领导各方面支持照顾自己是谋取一般性的利益。

(五)谋利益的时间。受贿人既可以是在收取了贿赂后将来为他人谋利益,也可以是在收取贿赂的同时为他人谋利益,还可以是先为他人谋利益,尔后收取贿赂。

(六)谋利益的方式。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虽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作者: 刑事辩护律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