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造成部分社会“特殊人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其合法民事权益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剥夺的状态。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促使被羁押人员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近日,开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办理公证业务暂行规定》,为高墙内的特殊人群申办公证法律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该《规定》共十三条,规范了申办公证事务的主体、程序、公证员会见被羁押人员的职业操守等内容。据悉这是省内,也是国内首个处理此类问题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该《规定》明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申办公证法律事务,应向看守所或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经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审查同意后转交给公证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申办与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公证事项,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确认的,应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转告,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然后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规定》从四个方面作出明确:一是公证人员办理涉及在押人员的公证业务,应事先征得办案机关批准;二是被羁押人员需申办公证事务应在确定批准逮捕之后才能提出。对被刑拘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申办公证业务的,一般不予批准;三是公证员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四是对被羁押人员可能利用委托公证的形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可能影响将来法院判决的执行的,经办案机关审查不予批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或为减轻罪责,本人自愿出具保证书,由办案机关对其财产处分所得款项进行冻结,办案机关认为可行的,可以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社会的“特殊人群”,他们在未被人民法院定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公民,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当被剥夺。我国的传统立法是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为主,缺乏对在押人员通过申请公证行使民事权利以及申请会见公证员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不但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维护了与之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是司法践行人文关怀的一个重要标志。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