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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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员未尽责公司被判返还费用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7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介绍]

刘先生支付了5万元中介费,可两名中介人员陆某、姚某却没给他办好房屋过户手续,刘先生将他俩及供职的光原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市一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两名中介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遂判决光原公司返还5万元中介费和利息,陆、姚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8月4日,意欲买房的刘先生看到板泉路上有一家名叫上海光原房地产咨询公司的门店,驻足查看房源信息。店内工作人员陆某和姚某热情招呼,并向他推荐了板泉路2000弄的一套动迁房,承诺当月底就可完成过户手续。

刘先生对房子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出手。双方商定中介费用及房价总共64万元,并于当晚与房东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刘先生发现协议上的房价为59万元,中介费竟高达5万元。可一想到动迁房过户难度大,刘先生还是如数支付了5万元中介费,姚某出具了收据,加盖了光原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可到了月底,过户手续仍未办好。经交涉,姚、陆二人承诺最晚在11月30日之前办好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则退还全部手续费及赔偿刘先生搬家费用,承诺书上再次加盖光原房产的发票专用章。后来,当刘先生到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时,得到的回复是:该房屋不能过户。多次交涉无果后,去年4月,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中介费及利息损失。

一审中,应陆某申请,法院追加光原公司为被告。法院认为,陆某和光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故判决光原公司返还中介费和利息,陆、姚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让公司赔偿实在没有道理!”判决后,光原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光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某陈述了两大理由:一、光原公司板泉路分店的经营时间是2007年1月至3月,陆、姚二人是该分店工作人员,3月之后,光原公司与这二人已无合同关系,他们的居间行为非职务行为;二、陆、姚二人私刻光原公司印章收取中介费,而公司从未收到中介费。据此,要求法院改判。

陆、姚二人则称,他们是由殷某招聘的工作人员,经光原公司同意刻章,并有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刻制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等。此外,殷某也口头承诺发不出工资将收取的中介费抵作工资。因此,两人将收取的5万元,部分支付从事中介的案外人等,其余款项抵作工资了。

二审法院认定居间行为是职务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虽然光原公司称其在2007年3月之后与陆、姚之间无任何关系,但未得到陆、姚二人认可,光原公司也无证据佐证,而光原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仍在陆某处。据此,足以认定陆、姚二人的居间行为是职务行为,二人出具的承诺书也代表光原公司,故在产证未能办好的情况下,刘先生有权要求三被告返还中介费。

至于光原公司称未收到该笔中介费,因陆、姚二人是以光原公司的名义收取的,系职务行为,故可以认定该5万元由光原公司收取。即使光原公司没有收到,也属于光原公司与陆、姚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审理中,陆、姚二人承认未将中介费交给光原公司,故两人应对该5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