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老太因病身故,留下的遗嘱将房产赠与长年照料自己的侄子、侄女,不料老人的养子认为这份遗嘱的书写时间很蹊跷,并称是否为刘老太所写不能确定。市一中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遗嘱是老人神智清楚时亲笔所写,驳回了养子的上诉请求。
2008年3月5日,80岁的刘老太病逝,留下浦东新区西三里桥路上一套约38平方米的小房子。
刘老太生前未婚,有一养子和一养女。西三里桥路上的这套小房子原是房屋动拆迁安置所得,安置人员刘老太与养女两人,并由养女租赁使用。1995年1月,刘老太出资购置该房屋产权,并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老太,但房子仍她和养女同住。
平时,刘老太的生活由她的侄子、侄女照顾,刘老太与他俩关系密切,入住养老院一事也是与他俩商量后定的。2007年10月2日,刘老太觉得身体每况愈下。与侄子、侄女协商后,她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在我晚年入住敬老院和生病住院急需用款时,由侄子、侄女照顾。他俩为我料理后事后,我愿将这套房屋的产权相赠”。同月16日,案外人谢某、范某在该遗嘱上以见证人身份署名。之后,老人的侄子、侄女将刘老太送入敬老院生活。
2008年12月24日,刘老太被诊断患老年性痴呆症。去年3月老人患病急救及办理丧事期间,侄子、侄女和养子分别出资。然而,刘老太去世后,她的侄子、侄女、养子、养女却为继承刘老太的遗产发生冲突。于是,侄子、侄女诉至法院,要求按刘老太生前遗嘱确认房产归他们所有。
原审审理中,刘老太的养子怀疑遗嘱造假,要求鉴定。法院经司法鉴定,证实遗嘱系刘老太亲笔所写。同时,两名遗嘱见证人也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据此,法院认定刘老太的遗嘱的确是刘老太于2007年10月2日所写。
而刘老太的养女表示,在刘老太购置系争房屋时,她为该房屋的同住成年人,故要求确认她与刘老太共有该房屋。法院注意到刘老太的遗嘱侵害了养女的合法权益,认为养女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刘老太的侄子、侄女和养女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25%、25%、50%。
判决后,刘老太的养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刘老太的书写行笔习惯,遗嘱中的落款时间“2007年”与实际不符,应为“2009年”。而刘老太在2008年已经被鉴定为老年痴呆,在此期间应有相关症状,故遗嘱应属无效。综上,要求确认刘老太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并且不同意西三里桥路房屋的归属判决。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案件分析]
系争房屋虽由刘老太买下产权,但由于此房屋是1995年1月购买产权,按照94方案在该房屋中她的养女是同住人,应认定为刘老太和养女共有。刘老太的遗嘱,侵犯了养女的合法权益,故该遗嘱中涉及养女所有的财产部分应属无效,故原审法院依据法律及查明事实,系争房产的一半归养女所有,另一半作为刘老太的遗产继承。
遗赠协议是刘老太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实质是遗赠抚养协议,生前侄子和侄女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对刘老太的照顾,并料理了后事,因此,有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