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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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骗贷被察觉舅母要回房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0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介绍]

为套取银行贷款以作他用,胡力和舅舅郭刚联手导演了一出房屋买卖套贷“好戏”,直到两年后才被舅妈发现而诉至法院。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芬及郭刚名下,银行贷款由郭刚与胡力共同偿还。

何芬与郭刚系夫妻关系,在浦东新区川沙镇上有套62平方米的小房子。2009年4月22日,何芬下班回家,有人问她是否租借了胡力的房屋,他们是来向胡力要债的。一番查询后,何芬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已过户到外甥胡力名下。

大惊之下,何芬忙拨通老公郭刚的电话。郭刚果然知情,他说外甥胡力向他保证,房屋转让只是个形式,只用于向银行套贷,待还完银行贷款后,再将房屋变更回来。于是,郭刚找人冒名签了何芬的名字,作价47万元将房屋权属转让出去。了解详情后,何芬一纸诉状将郭刚和胡力告上法庭。

经鉴定,房屋买卖系列文件上“何芬”的签名确非何芬亲笔。原审法院认为,郭刚、胡力恶意串通,冒名何芬签订合同,侵犯了何芬的财产权利,判决房产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芬及郭刚名下。

一审判决后,胡力不服,上诉于市一中院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陈述了三条理由。其一,郭刚称炒股缺钱,想通过卖房给他的方式筹款,并表示一段时间后就归还房款,将房屋回转过户;其二,他确实支付了首付款27万元,其中7万元系向亲友借得,20万元系向江苏省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庄信用社贷款;关于20万元,胡力在原审2009年11月24日庭审中称其提前一个月以超市进货的形式向江苏省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庄信用社贷款20万元,并出示了贷款合同复印件。二审中提供仍是复印件上加盖红章,其证明效力不能等同于原件。故胡力向郭刚支付了27万元的依据不足。其三,20万元银行贷款实际由郭刚获取。2007年12月4日,胡力作为借款人向农行川沙支行借款20万元,但这笔钱是打到了郭刚的农行卡上,并由郭刚分数十次支取。胡力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郭刚返还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47万元及元利息损失,而何芬和郭刚则请求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判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何芬及郭刚名下,银行贷款由郭刚与胡力共同偿还。

[案件分析]

首先,郭刚与胡力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胡力认为,郭刚炒股缺钱,欲以卖房筹钱,买卖是真实的;郭刚认为与胡力签订买卖合同,是胡力需用钱,以买卖方式向银行套取贷款,故买卖不真实的。两人各执一词,不能自圆其说。

其次,胡力是否向郭刚支付了首付款27万元?胡力出示郭刚出具的收到27万元的收条,但因所涉金额较大,故胡力还应继续对其资金来源及支付行为举证。对此,胡力提出该27万元由借款20万元、借款7万元组成,没有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

第三,20万元银行贷款由谁取得?虽然20万元打入郭刚农行卡上,但郭刚称卡被胡力拿走,并索去密码。在2008年1月11日至28日期间,有两笔共5.5万元为柜面取款。经鉴定,该两笔柜面取款单上客户签名处“郭刚”均系胡力笔迹。

综上,我们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双方实为通过买卖的形式套取银行贷款,故郭刚与胡力对返还银行贷款应共同承担责任。由于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故房产应恢复登记至何芬及郭刚名下。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