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诸某诉称,2007年4月1日,诸某与徐某就徐某使用的自留地的达成转让初步意向,诸某支付了定金80,000元。但事后徐某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定金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徐某辩称,宅基地的买卖不合法。原告的哥哥诸某某在2011年7月26日晚支付给了原告25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支付的定金及原告姐姐欠原告的债务,当时诸某某与诸某讲好了定金问题及其他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徐某才将自留地另行转让案外人,并建造房屋。
[案件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1、个人之间买卖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权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故诸某和徐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口头协议属无效协议,依据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但诸某基于无效协议主张按照定金原则双倍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被告委托代理人即原告的哥哥诸某某提出在2011年7月26日支付给原告250,000元现金,已将包括本案争议的定金在内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的意见,我们认为认为仅解决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包括与被告之间的定金纠纷,对此徐某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
另外,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都需要符合用地规划,履行审批手续才行。因此,徐某和案外人转让自留地建房属于违规行为。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