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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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是作出承诺还能取得动迁利益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8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简介]

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系姐弟,原告及子黄某户口均在本市某号,该房屋的承租人系孙某。原告孟某系家中长女,为了照顾家中弟妹而下放到江西。返沪后,落户在前述房屋内。2013年4月,前述房屋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因被告孙某坚持认为前述房屋的动迁与两原告无关,两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各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孙某、孙某某辩称,两原告迁入户口时,孟某多次承诺只是迁入户口,不享有任何动迁利益,为此孟某与孙某有过书面协议,故两原告的户口属于挂靠户口,且从未在某号居住过,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也不属于安置对象,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孟某对被告孙某、孙某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说过户口是挂靠的,其意思是不占有孙某的份额,但不放弃国家给的利益。

原告黄某对被告孙某、孙某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其母亲写此份协议时,原告已成年,原告不知道,也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

查明,原告孟某与原告黄某系母子,被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系父女,孟某与孙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弟。

法院查明,涉案的本市某号二层阁楼使用面积19.70平方米房屋系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为孟某、孙某的母亲。六十年代,孟某离开该房屋前往外地工作。1992年,涉案房屋承租户名变更为孙某,该房屋由孙某户居住使用至今。

孟某与黄某的户口于1999年底自江西省迁出,迁入某号,该房屋系孟某母亲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因孟某与母亲存在矛盾,孟某、黄某的户口从某号迁出,迁入涉案房屋内,为此,孟某向孙某写下《双方协议》,内容为“由弟孙某同意,孟某与其儿子黄某户口落于某号三楼,孟某与黄某落户后不占用某号三楼房屋。在以后动迁或搬迁问题上没有任何作主要求,并在以后有房屋后再办迁出手续。为了不发生意外纠纷,特写此协议作证”。

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内有四人户口,即本案原、被告。实际居住为孙某及妻(其户口不在上海)和孙某某。

2013年6月27日,孙某与黄浦第五房屋征收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孙某户共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2055529.46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1272139.46元、搬家补助费500元、面积奖励费151700元、不选购就近安置房源补贴150000元、不选购本地块房源250000元、房屋签约奖励11602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和装饰装修补偿15170元。孙某户选择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另孙某户获得协议外的安置费用签约奖励费100000元、搬迁奖励费50000元、资料费700元、自行看房费200元及协议生效计息奖励共计199696.62元。上述协议中和协议外的费用相加共计2255226.08元已由孙某领取。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是按照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方式得出,不考虑户口因素,因此,无论两原告户口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均不影响征收利益的取得。原告孟某在对证据《双方协议》进行质证时也曾解释,其意思是不占有孙某的份额,但不放弃国家给的利益。由于双方争议的征收利益没有户口因素,没有额外照顾两原告的份额,如两原告主张该征收利益,势必要占有孙某户的部分份额,有违其当初承诺和诚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两原告要求获得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孟某、黄某要求分得承租户名为被告孙某的本市某号公有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两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如果在户口迁入时,对拆迁补偿或者居住等作出承诺的,一般法院会认可该承诺或者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两原告最初回沪户口并没有落于被告处,而将户口再迁入被告处,原告孟某是有书面承诺的,即“不占用某号三楼房屋。在以后动迁或搬迁问题上没有任何作主要求,并在以后有房屋后再办迁出手续”,由此可以认定,两原告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是附有条件的。

原告黄某虽未在《双方协议》上签字,但其对自己户口随母户口一并迁入被告处的事实是清楚的,因此其称对《双方协议》内容不知情的说法,与情理不合;如果黄某否认《双方协议》,则不会产生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的结果。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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