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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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律服务之异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5次举报
2015-10-20

目前国际律师职业的发展呈现以下几大趋势:律师的业务范围空前广泛,非诉讼业务急剧增长,业务量已占业务总量的80%左右;除一般经济、民事业务外,高科技、信息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也具有广阔的业务空间。而我国随着WTO的加入,律师职业将出现重大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律师人数的迅速增加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分工日趋专业化,专门从事某一特定业务的律师大量出现,“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逐渐减少,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公司律师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推出实施的,下面仅从笔者公司律师的基本特征,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服务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分工协作等三个方面做初步的探讨。

一、公司律师试点的背景及基本特征

公司律师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司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大多设有公司律师制度。

我国从2002开始试点公司律师工作,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司律师供职于企业职能部门。因此,公司律师既是企业职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司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三是服务的无偿性。公司律师作为企业的在职员工,无偿为所在企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的基本特征确定其作为律师组织结构中的一种也具备社会律师所拥有基本的责权利,如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因此,从公司律师的基本特征,确定了其与社会律师在服务与分工,及两者在现代企业中合作互动的模式。

二、公司律师服务的优势及局限性

目前试点的公司律师企业大多数是大型或特大的企业集团,对健全企业法律规范,依法经营管理要求的现代企业。公司律师由企业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或从社会中其它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而来,他们有的是多年在从事本企业法律工作经验,也有是的跨出法学院大门不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青年法律工作者。他们从企业内设的法律顾问到公司律师是制度上的一次飞跃,一方面他们继承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作用,为企业节约一定的经费及开支,对企业的日常监控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能够提供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另一方面他们具备社会律师相对应各项责权利.

但从司法实践中,刚刚开始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看来,它整体普及的面还不广,与社会律师相比,公司律师除了具备上述优势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笔者服务的一些国内大型企业就体现了公司律师或公司内部法律人员存在的现状:

1、笔者所服务的一些大型国企,包括一些已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公司在江西的分支机构,由于企业为法律人员提供的薪酬虽与其它员工相近,而所承担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与社会律师相比则较大、较长而报酬却较低,客观上不易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或律师成为内设公司律师,而实际所招聘到的法律人员往往较为年轻,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不免有所欠缺。

2、内设法律人员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往往还承担诸多业务上的其它工作,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深造拓展。

3、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是隶属关系,亦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缺乏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企业风险的监控者,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难免不受到其非独立身份的影响和局限。

4、由于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法律人员的任用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由于以上因素,有的企业有关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重大经营方针决策的法律咨询、以及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约等重大、疑难事宜,问题仍需委托从业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来处理。

从相关的文献资料和新闻报道中,笔者也看到公司律师在全国150家大型企业推行试点经验介绍,结合公司律师试点的经验和笔者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司律师的基本特征使其在法律服务的对象、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上与社会律师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这正体现了法律服务市场细分与分工协作实际需要。

三、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的分工与协作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企业不再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出于效率与效益并重的考量,一般企业自身费时费力培养内设公司律师以自行承担企业所有法律事务已不现实。此外,随着企业生存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化,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社会律师已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工作方式由被动的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已无法单纯依靠公司律师完成,而应由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优势互补,借助“外脑”和“外力”,内外分工协作方能达致圆满。因此,在企业职业法律服务体制上,选择品牌律师事务所并外包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大企业接受,并演变成一种趋势。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其生存和发展之道就在于不断追求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故其相较对企业内部公司律师,更具专业化优势,因此,选择品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由其派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深业务能力的优秀的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确保企业进一步提升运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增强企业素质,预防风险和纠纷发生,并及时正确处理纠纷之捷径。这种优秀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分工协作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找到承担法律风险的载体

在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内部分工与外部协作的优势首先体现在社会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作为承担法律风险的载体。在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合作协议中,可以约定,律师事务所应对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如果由于法律意见错误或者法律服务中的不当行为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律师事务所将负责赔偿。这一方面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律师勤勉尽责、精益求精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让企业有效地将法律风险移转至律师事务所。

2.在选择社会律师的选择上企业有更大的空间,便于企业集中最优秀的社会律师提供服务。

企业面向全社会延揽品牌律师和品牌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目标群落中挑选出更为出色和优秀、更有针对性和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同时,由于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企业在合同期内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为自己指派“度身定作”的社会律师,即指派最能符合企业要求、最适于提供特定企业所需特定法律服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从事特定的法律事务,且一旦所指派律师未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亦随时有权要求更换,而无须承担辞退律师的法律后果。

3.社会律师在代表企业对外谈判时能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取得最佳效果。

在企业对外谈判中及出现纷争过程中,由于当事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立场谈判容易出现分歧,有时导致谈判僵局,而此时若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律师介入谈判,站在第三方角度与双方谈判和沟通,往往能以最简便、最快捷、最小的成本和最大化的收益解决分歧,达至双赢结果。

4.社会律师在企业扩张及并购中能够以自己的尽职服务最大限度地控制及预防法律风险。

以笔者所服务的中国石油销售企业为例,企业发展规划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加油站的市场发展和网络扩张。企业网络开发主要通过购并和租赁的资产扩张、品牌特许加盟的品牌扩张及批发油品的资源扩张三种方式实现。对于区外石油销售企业,由于竞争对手已占有了市场基本份额,网络开发工作更成为企业大力发展销售终端业务中的重中之重。外聘律师在帮助企业规避加油站购并、租赁、合资新建中可能产生的多方面风险上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委托外聘律师对每一个目标加油站进行法律调查,收集必备法律文件,严格审查目标加油站的工商登记情况,审查转让或出租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调查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情况,所有权的细节及有无担保、抵押或第三人利益状况,目标加油站的各种证照和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情况,并就所调查、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对交易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出充分的提示,并对该风险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外聘社会律师对网络开发工作的参与,保证了企业的网络开发业务得以合法高效地顺利开展。

5.在处理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过程中,外聘社会律师能以丰富的诉讼经验、必要时能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以最好的方式达致最佳的法律效果。

社会律师具备较高的诉讼技巧及丰富的诉讼经验是基本的条件和要求。目前,国内出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接轨,执业律师依托于资讯便捷、资源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能在第一时间内对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较好的掌握和吸收。因此,相对于内部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无论在程序法意义上还是实体法意义上,都必须有更高的法律造诣和实战经验。对于诉讼中法律技术应用上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如何在举证期限内呈交证据及如何使迟延取得的证据作为“新的证据”被采用等诸如此类问题,都要取决于律师对程序法的精通及诉讼经验的深厚积累。若不能达到这种修为和境界,则势必难以最大化地实现实体上的权利,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若案件进程中涉及与对方当事人及合议庭在法律意见上的沟通,则更需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精深法律功底及较强逻辑思辩能力的律师参与,唯其如此,才能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社会律师打包承接重大法律事务并与公司律师优势互补、通过分工协作提供法律服务,对企业规范发展、合理控制经营风险、依法科学决策、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等诸多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律师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社会律师处理各项法律业务都是有偿的,往往均涉及相关收费,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企业的费用支出。企业应对此进行风险与效益评估,从企业的业务状况及法律事务的工作量大小、繁简疑难程度,对企业有无重大影响等方面出发,综合判断是交由企业内部公司律师处理,还是以一事一议或费用包干等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处理,力争以合理的报酬和开支创造最好的法律效果。

四、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未来趋势

综上法律实践的初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既有各自的优势,又存在分工协作;也可以看到律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同样存在市场细分与专业化服务的要求,这也是符合目前国际社会分工的趋势和潮流,但由于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的作用,其发挥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行业是不尽相同。在目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试点公司律师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已经推行试点的150家企业,它们的行业特征明显,业务背景复杂,繁多,律师不仅需要全程跟踪服务,还需要有极强专业化背景,作为公司一员的公司律师优势和特点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当然法律服务的质量取决的不仅仅是一项制度,还有的是执行者本身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这还取决于公司律师本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取向,否则在缺少法律风险承担载体的情况下,一旦涉及到重大经济案件,公司律师的作用可能更多在选择挑选社会律师上,这也是海尔集团等大型企业的通常做法。

而对于全国上千万个的中小型企业,它们法律服务内容具有普遍的共性和行业特性,它们需要专业化、高水准的职业化法律服务,而在这些企业实行普及公司律师制度,笔者认为目前还不具备客观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而依托品牌律师事务所规模效应及市场细化后职业化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将充分体现其服务的优势。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