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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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的广告牌砸伤行人由谁担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5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13年4月9日中午12时左右,赵某在路过南丰县步行街某珠宝店门口时,突然被悬挂上方的广告牌砸伤,为此,赵某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共计四万余元。该广告牌为珠宝店业主曾某所有。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受伤并非发生在珠宝店内,且曾某对事情具体发生过程不清楚,因此曾某不同意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管析】

一、本案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确定了特殊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故本案中曾某并不能以赵某在受伤时不在其店内,且其不清楚曾某是如何受伤的为免责理由。若曾某不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对广告牌进行了管理,或者是赵某在行走时故意去触碰广告牌致其坠落而产生损害结果的话,对本案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广告牌的管理者曾某存在过错,故其应对赵某因广告品牌砸伤产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曾某在珠宝店上方也即行人道路上方安置广告牌,,其主观上也应预知如(果发生倾倒,坠落就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而曾某并未对广告牌加以固定或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广告牌既已造成赵某受伤,曾某又无证据证明系赵某自身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对赵某主张的补课费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补课费虽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也无具体的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要结合赵某的医嘱,如果可以,让到为其补课的老师出庭作证,更加进一步明确补课是确实存在的。又因对究竟应补多少节课、补多少时间,有偿补课具体的收费标准,都没有明确的依据,为此,笔者认为,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学生补课的这一项诉讼请求酌情确定。

(作者:帅和水 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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