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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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超出抵押部分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6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甲在某小县城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为维持生计,甲用房产证作担保,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而后甲又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扩大生意。由于市场估计失误,生意亏损严重,甲需要注入资金,于是又以房屋做抵押向丁借款15万元,并告知丁其向乙丙借款的事实,丁得知后并无异议。后甲亏损,无力返还所欠钱财,只能变卖房屋还款。问丁所借欠款能否优先受偿?

【分歧】

按照案情所述,在分析中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丁能够获得优先受偿权。甲以房屋作为抵押,向丁借钱,那么丁和乙丙一样都是甲的债权人,对于甲的房屋同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丁的抵押超过了房屋的价值,那么丁借给甲钱多余的部分由甲其他财产优先受偿。

观点二认为对丁的债权要具体分析,是否优先受偿要一分为二,因为丁的借款已经超过房屋的价值。因为甲以房屋抵押向丁借款时,已经向乙和丙抵押,向丁抵押时所借钱财已经超过房屋价值。那么对于丁超过的抵押,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超过部分职能作为一般债权主张权利。

【分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对丁的债务,在房屋能够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偿还乙、丙和丁的部分债权,丁超过部分不能优先受偿,职能作为一般债务,由甲另行偿还。原因在于:

关于超额抵押,根据相关规定指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债权的价值超过了抵押物价值。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那么,对于超出部分该如何处理呢?显然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处理,当然不存在优先受偿效力了。由案情可知,甲的房屋价值40万元,向乙借款抵押20万元,向丙借款抵押10万元,向丁借款15万元,丁的5万元已经超出了房屋价值部分,那么是不可优先受偿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乙作为第一债权人,丙作为第二债权人,丁作为第三顺序债权人受偿,甲清偿乙丙的30万元后,只剩下10万元,丁的15万元债务只能优先受偿10万元。有人问剩下的5万元为什么不能优先受偿?甲是否应该向丁负责?其实不然,因为甲向丁借款时,已经告知丁该房屋已经向乙丙两人抵押。丁在知情情况下还愿意向甲提供借款,可以认为这是丁自愿承担风险而节前给甲的。因此对于丁超额抵押的5万元钱,是不能从甲的房屋抵押中优先受偿的。需要说明的是,甲与丁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抵押超额就认为不合法。而对于丁超额抵押部分,丁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向甲另行主张债权。

(作者:郭学逵 郭仕伟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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