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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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承揽与雇佣法律关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5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私营店主李某在县城开了一家新鲜瓜果蔬菜小店,2012年7月,由于连续的几天大雨造成小店一下货物供应严重不足,于是李某雇佣江某为其从乡下运送蔬菜来。江某按李某的指示驾驶自家的农用小车前往小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江某九级伤残及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超载驾驶为主要事故原因,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主张其与李某系雇佣关系,其在从事李某指示的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当赔偿江某的所有损失。而李某认为其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李某与江某之间到底形成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叫江某运送蔬菜到小店,即双方达成了口头雇佣合同,运送车辆由江某提供,且双方约定了运送蔬菜的具体时间即下雨这段特殊的时间。双方也已经实际履行了雇佣合同,先后运送过几次蔬菜,只是,刚好在这一次,江某不幸发生交通意外。因此,李某与江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雇主李某应该对江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李某与江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本案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李某要求承揽人江某完成的工作是送蔬菜,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将蔬菜运到李某指定的小店。江某以自己的驾驶设备和劳动力提供服务,在交付工作成果后获取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李某把蔬菜装运的起始点和终点告诉江某,由江某独立完成运送任务。他与江某是平等主体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不可能形成雇佣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在雇佣关系当中,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佣人的支配,属于“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劳动,雇员对于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利,必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双方之间存在领导与从属关系。但承揽合同属于“独立劳动”,承揽人对自己工作的安排有完全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涉,双方的地位始终平等。

2、根据承揽的法律特征,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的报酬的合同。在承担合同中,承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由江某以自己的驾驶设备、驾驶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运送蔬菜至李某小店的任务,对这一工作成果的要求决定了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双方也不存在从属关系、领导关系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本案中,江某自己承担在大雨期能否完成工作成果的风险。这项工作包括了江某自己能否找到菜农买到各种蔬菜、并且能否保证从乡下运送这些蔬菜到小店里。综上,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承揽方发生损害时,如果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江某是超载行驶,故其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李某在此案中是不存在过错行为的,因此,李某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作者:帅和水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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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