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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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4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闻某与胡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胡某绝不搞婚外情,如果违反,则家里的所有财产归闻某所有。因胡某与一女子长期保持暧昧,且闻某有短信为证。现闻某要求与胡某离婚,并提出家里的所有财产归她一人所有。

【分歧】

此份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精神,此种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协议无效。首先此协议约定的内容践行和后果,是道德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管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没有想通过这一份忠诚协议来确立对财产分配的意图。其次,双方所签订的关于违反此协议即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约定是“忠诚协议”,也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即未违背双方订立此协议的原始意图即可认定有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确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婚前签订此忠诚协议,就是为了履行对妻子的一个忠诚义务,只是在与其它人不同的是,将这个原本比较抽象化的忠诚协议具体化了、书面化了,并规定了违反此忠诚协议的后果。因此,这个婚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2、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不存其中任何一方受胁迫或者受欺诈而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形,我国法律其中一项基本精神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而该忠诚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闻某与胡某也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因为,闻某与胡某签订的这份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3、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在本案中,闻某有证据证明男方有外遇的事实,那么胡某作为有过错一方,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并且当然要倾向于保护无过错的闻某的相关权益。在这个时候,此忠诚协议也为这个“倾向”保护的度提供了一个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度,忠诚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帅和水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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