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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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是孕妇而放弃强奸是未遂还是中止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0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13年6月某日晚,无业青年朱某某在街上晃荡,其见一个打扮淑女的女子,便起色心未遂而至。至一偏僻处,朱某某上前拦住该女子,并威胁欲强奸。但是该女子百般哀求,并告知其已怀孕3个月,看到孩子的份上放过她。朱某某听到对方怀孕了,认为怀孕的女子不吉利,便将该女子放走,并威胁她不准说出去。女子逃离现场后随即报警。警察经过追赶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

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在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评析】:

该案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是朱某某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对方是孕妇。

二是朱某某构成强奸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在能完成强奸行为时,主动放弃实施强奸行为。

对于本案中朱某某的行为到底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我们应当从两种概念进行区分。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行为人能够继续犯罪以及实现犯罪结果,但是行为主观上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积极组织犯罪结果的发生。2、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表现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3、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4、中止行为必须有效性的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

根据未遂的理论分析,犯罪未遂又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完成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为已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其所追求的犯罪目标并没有实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其意志以外的情事变化迫使其停止继续实施原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有可能完成犯罪行为并实现犯罪目的,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犯罪未得逞的形态。不能犯未遂就是指行为人所着手实施的犯罪因犯罪工具不能达到犯罪目的或对象不能犯不可能实现其目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从主观上看,犯罪中止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犯罪行为继续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了后行为人主动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从客观行为看,犯罪中止有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以及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有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从犯罪行为发生或结果发生来看,犯罪中止是不希望犯罪行为继续或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是希望犯罪行为继续或犯罪结果发生。

本案中,朱某某尾随被害人并威胁欲实施强奸时,被害人称自己已怀孕,而朱某某主观上认识到被害人即使真的怀孕也并不妨碍发生性关系,但朱某某认为与孕妇发生性关系不吉利,因此而放弃了犯罪行为。根据朱某某的犯罪行为,结合犯罪中止的分析,朱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中止。

(作者:冯珮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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