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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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财物得手后当场被抓如何定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8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李某看见黄某独自一个人拿着手提包走在路上,于是便心生歹意,拿起钢管冲上去抢,在遭到黄某的反抗后,便用钢管敲打黄某的头部,最终抢得黄某的手提包。附近单位的两名保安人员听到黄某的呼救后,赶到现场,将准备携带赃物逃离现场的李某抓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案属于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使用暴力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是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犯罪既遂,只要李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构成了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犯罪未得逞也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当场劫取财物已经完全符合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必备要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存在未遂。二是侵害结果未发生说,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抢劫罪的侵害结果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即为后果发生,这样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未遂。三是目的未达到说,即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动机。因此,从三种对犯罪未得逞的观点分析,本案中,不存在犯罪未遂,李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综上,其后的被当场抓获或者被害人自救行为等使得财物最终被发还等,都是犯罪既遂后赃物处理和去向,不是犯罪是否既遂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增娟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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