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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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帮忙而意外身亡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4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邹某家新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准备为儿子结婚所用。于是谭某找了几个装修工人为自家的房子装修。在工人装修的时候,送装修材料的老板来到了谭某家里,看见装修工人把一处墙面的装修材料混错了,于是,该老板曾某自行爬楼梯拿图纸给在天花顶装修的工人小王,小王也同意看曾某的规划,不曾想到,其不小心踩空了掉了下来,当时脑着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小王、邹某共同承担对死者曾某的连带赔偿责任。试问谁来承担该死亡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由邹某、小王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因为曾某的死亡是为小王提供意见,而邹某是小王的雇主,因此其二人要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由邹某一人承担,小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并未主动要求曾某提供意见,小王的做法最大受益者为邹某。

第三种意见:曾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邹某也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不需要承担责任,小王在曾某的死亡这件事情上是不存在帮意或者说是重大过失行为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该案曾某只为给邹某家装修送材料,其在装修房间因为自己看见装修工人把一处墙面的装修材料混错了,而去跟小王讲清楚,这种行为为义务帮工的行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邀请或主动为被帮工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和成果,帮工人无需被帮工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并体现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义务帮工”在我们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它是帮忙的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者提供劳务,被帮者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之所以称之为“义务”,是因为两者之间均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且两者之间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体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无偿”,接受帮助的人不需要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因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产生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提出赔偿请求;另一种就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向帮工人或被帮工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该案中,装修材料的如何使用完全是小王等装修工人的事情,曾某作为送材料的卖家,与装修工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装修材料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了,曾某只需要保护自己为邹某家装修提供的材料保证质量、数量即可。在本案中,首先在事故发生时与装修工小王为邹某家装修的劳务报酬是由邹某支付的,该装修工系有偿劳动,而曾某怕装修工搞错了设计到时候怪其提供的材料有问题而给小王看设计却并未要求额外支付费用,曾某的行为系无偿服务;其次,小王并没有主动要求曾某来为其装修挑刺,但曾某出于为邹某提供更好的服务的主观愿意主动帮忙装修好这套房子,对此小王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因此黄某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该案中,笔者认为应该由雇主即邹某来承担责任。鉴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小心踩空楼梯而导致脑着地而医治无效,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作者:帅和水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