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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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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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无工作期间原单位是否应支付工资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3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系一家劳务派遣单位,专门从事劳动派遣义务。2009年2月,张某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张某派遣至一家超市从事售货员工作,派遣期为2年。派遣期满后,人力资源公司未安排胡某做其他工作,也未向他发放工资。2012年3月,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从2011月3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无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在无工作期间,没有提供劳务,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也未有约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某无权要求支付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公司应该向张某支付工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动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期间,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按照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福利。劳动合同未到期时,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仍须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未约定时,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本案中,虽然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张某在无工作期间的待遇,但在张某在无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公司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发放工资。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