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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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0次举报
2015-10-20

被告人沈某某(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胡某某、许某(2008年、2010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吕某、蒋某、杨某,均为成年人。在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2010年3月,七被告人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在该案审查起诉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鉴于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宜分案起诉。2010年12月1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沈某某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胡某某量刑偏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没有依法从轻、未成年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抗诉。2011年6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沈某某犯抢劫罪,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胡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许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这一案例的指导意义:一是关于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二是关于未成年罪犯的量刑问题。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