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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丢失而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265次举报

【案情】

2019年7月,胡某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不慎将大学毕业证丢失。因毕业证丢失不能补办,找工作又随时要用毕业证。胡某因此非常焦急。一好友得知此事后,建议胡某先办个假证。胡某心想反正自己的毕业证信息都是真的,网上也能查到,应该没关系。于是胡某通过网络上的信息找到了做假毕业证的陈某,约定以200元价格成交。此后不久,胡某在和陈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分歧】

对于该案中胡某购买伪造的毕业证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只是购买伪造的毕业证,并没有伪造和贩卖毕业证书,故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可对其进行行政治安拘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买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就是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犯罪论处,故胡某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可以明确,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只有两个:伪造行为和明知的贩卖行为。该案中,胡某虽然购买了假学历,其行为促进了伪造和贩卖假学历的行为,但是胡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两种行为,因此不应以犯罪来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款第(二)项规定界定的情节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综上所述,胡某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且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制裁问题,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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