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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暴力袭击执行法官被判刑案

发布者:党金娥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18人看过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一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司法调解确认,确认吴某应给付徐某借款本金1.5万元。裁定书生效后,因吴某未主动履行,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6日,安吉法院执行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吴某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按照防疫要求将吴某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核酸检测。车辆行驶途中,吴某趁执行干警元某不备,用戴手铐的双手勒住其脖子进行阻挠。返回执行局后,在留置室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吴某用脚踢留置室门宣泄情绪、表达不满。在执行法官莫某等人上前制止时,吴某又咬其手臂并脚踢对方。经鉴定,元某左侧颈部皮肤擦伤、右手背皮肤擦伤;莫某左手尺侧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吴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以手铐勒脖、撕咬、踢打等方式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权威的公然藐视和挑衅,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安吉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吴某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院干警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造成两名干警不同程度受伤,严重侵犯了干警的人身权利,行为性质恶劣。该案对吴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抗法者的嚣张气焰,净化执法司法环境,在有效维护干警权益的同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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