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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村集体牛棚 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者:党金娥律师|时间:2021年09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866人看过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武

 

  【案情】

  2019年,王某怀疑同村村民陈某等人污蔑其损坏了村里的樟树,故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7月27日晚,王某手持竹棍来到村集体牛栏,用竹棍捅牛栏的瓦,被陈某当场制止。2020年12月14日晚上20时许,王某携带铁锤又来到村集体牛栏处,用铁锤敲坏牛栏锁,用打火机把牛栏内的稻草点着,导致七间牛栏被烧毁。经鉴定,七间牛栏修补资金14805元。

  【分歧】

  本案中,王某放火烧村集体牛棚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报复而放火,具有放火的故意。烧毁了七间牛栏,客观上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此王某应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火势并不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故不能认定为失火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实施报复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因此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实施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为了报复陈某,而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王某采取了放火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表面看有放火的行为,但结合放火的地点即牛棚,四周无相邻的住房或山林,虽然其放火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也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王某虽然是以放火的方法毁坏他人财物,但该放火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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