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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刑法应当及时介入

发布者:廖宏浩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776人看过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解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廖宏浩律师

近日,携程和红黄蓝等幼教机构频发“虐童”事件,极大刺激了年轻家长的神经。更为讽刺的是所谓的都市白领花大钱将孩子送入高档的幼教机构,以为进入了保险箱,不料事与愿违。国人往往喜欢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谴责,这种无原则的谴责往往会误伤无辜(绝大多数幼教),同时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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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人觉得这些人怎么能把魔爪伸向祖国的花朵呢?实际上从全球看虐童现象普遍存在,“虐童癖”和“儿童色情癖”并不罕见。据调查数据,全球大约有1%的男性是恋童癖患者。许多心理学家将这种恋童行为视作一种根深蒂固的偏好无法改变,只能控制。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在暗网中有4千多个视频聊天室,每一万人中就有四分之三在搜索儿童色情。国内此方面的数据甚少,但是把脏手伸向未成年孩子尤其是女童的人,并不远在海外,其实他们就隐藏在我们中间。

说过了背景,我们要切入正题,那就是治乱用重典。对于此类犯罪刑法应当及时介入,我国在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中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这条新增的罪名就是为应对“虐童”事件而设。但是由于国内幼教机构忙于从事教育产业化这个“宏图伟业”,天天忙上市,忙圈钱,根本没有人好好进行相关法律普及和宣传;知道相关法律的人寥寥无几。笔者刚刚检索了以下,发现这条法律针对幼教机构的案例目前结案的好像还是零。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而言,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其直接负责人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也明确了幼教机构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具体解读就是,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是负有监护和看护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是构成这条罪名的直接主体。虐童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 但是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这起红黄蓝幼教机构事件中如果相关嫌疑人涉嫌猥亵幼儿的,一经查实就应当追究处罚更重的猥亵儿童罪,该罪名则应当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有“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国外一名恋童癖人士的自白,摆脱这种欲望的方法除了被捕恐怕就是死亡了。所以我们不要善良的认为行政处罚或者是批评教育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除了刑事处罚外,提高相关行业准入门槛,实施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恐怕是今后需要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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